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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2013-2014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潘 瑞(院副书记)
  副组长:柳松洁(院学工办主任)
  成 员:王艳梅(辅导员)、杨 扬(辅导员)、杨国庆(学生会主席)、吴文源(12号公寓党支部副书记)
  二、名额分配
  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按学生人数分配如下:

  三、评选原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评选程序
  1、各年级成立年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年级辅导员,成员包括年级党支部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
  2、各年级按照学生人数比例分配班级名额,班级评选工作由班委组织(2014级班主任组织新生班级评选工作);
  3、具体程序为:
  个人申请——〉班级民主推选——〉年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一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最后名单——〉上报区教育厅、财政厅。
  五、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符合《成人抖音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中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无违法、违纪现象;
  3、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本年度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且学分绩点同专业年级前20%(连续多年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者优先);
  5、学习优异的同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有四项以上“优秀”,体现在: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且表现突出者(含积极参加志愿活动或假期实践活动)、见义勇为等优秀品质且有重大社会影响者、发表论文者、创新实验项目和科技竞赛获奖者、取得国家专利、获重要体育竞赛奖、获重要文艺竞赛奖、全国三好学生等荣誉(具体见《成人抖音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同等条件下,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6、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符合《成人抖音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中的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本年度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校级综合奖学金,且学分绩点为同专业年级前30%(连续多年获得三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者优先);
  6、学习良好的同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良好,有四项以上“优秀”或“良好”,体现在: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且表现良好(含积极参加志愿活动或假期实践活动)、见义勇为等优秀品质且有重大社会影响者、发表论文者、创新实验项目和科技竞赛获奖者、取得国家专利、获重要体育竞赛奖、获重要文艺竞赛奖、全国三好学生等荣誉(具体见《成人抖音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同等条件下,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7、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优先;
  8、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国家助学金
  符合《成人抖音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中申请条件:
  1、无违法、违纪现象;
  2、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评审规定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管理与监督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级处分;
  2、取消所享受资助的情况:
  (1)资助期间课程成绩出现2门以上(含2门)不及格者(补考后);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次以上者;
  (3)受违纪处分者;
  (4)有铺张浪费行为或用资助金请客消费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者;
  (6)有其他不良言行,社会影响极差,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终止资助者。
  凡我院受资助学生出现以上情形者,一经证实,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上报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规定转评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本办法具体由成人抖音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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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